《办法》指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办法》提出,各级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行*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级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