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办法》明确,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省级人民*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省级水行*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区域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稽察办法》规定,稽察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及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是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及到位情况;四是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情况;五是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效果;六是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七是其它涉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的情况。
《稽察办法》明确,稽察工作实行特派员制度,稽察单位应组建由稽察特派员负责、并由若干名不同专业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的稽察组,承担稽察具体工作。同时,《稽察办法》规定了稽察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
《稽察办法》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配套法规之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数额较大,能否规范拨付、使用和管理,直接涉及移民切身利益,关系工程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稽察办法》的出台对保证资金安全、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和规范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