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评价范围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办法》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五大项。每项又分别细化为若干指标,每项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赋分原则和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公告。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全面复评,重新核定其评价等级。凡是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6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办法》指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采购、行*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信用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的等级、标准、程序差异大,评价结果难以应用,加之受评价收费等因素影响,信用评价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统一组织信用评价工作,是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的重要手段,是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式、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清除市场壁垒,有利于减轻企业多头评价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