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是准确功能定位。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自行投资项目,并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二是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许可或者备案。行*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三是依法合规运营。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通知》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一是落实责任主体。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二是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三是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还要求,行*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放权、做到高效透明。一是明确目标要求。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监督平台,实现监管*策规定的一体化。二是独立规范运行。拟新建的行*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是依法设置监督功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监督环节,不得在行*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